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易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07號、第208號、第209號、第210號、第211號、第212號、第213號、第21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宜穎書記官蕭妙如通譯黃雅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王文杰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各罪,共九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王文杰因缺錢使用,竟各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地點,各以附表各編號「行為方式及所竊物品」欄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各編號「行為方式及所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得手。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前於10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於108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55頁至第165頁)附卷憑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各該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均屬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公訴人乃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與被告、辯護人說明後,其等達成如主文欄所示之協商合意。
㈡再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各該普通竊盜、加重竊盜犯行,分別竊得如附表各編號「行為方式及所竊物品」欄所示之各該物品,當屬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亦均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事由,經公訴人與被告、辯護人說明後,其等達成如主文欄所示宣告沒收、追徵之協商合意,本院當依此於被告各該犯行主文項下併同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均追徵其價額。
㈢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第4項及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該加重竊盜犯行,固各係使用拔釘器、螺絲起子、鐵鎚等物,並因此竊得如附表編號2至7「行為方式及所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品,上開拔釘器、螺絲起子、鐵鎚等物當屬其該等犯行犯罪所用之物,惟該等物品既均未扣案,復考量該等工具取得容易,縱宣告沒收亦不能阻絕被告另行取得類似工具而遏止犯罪,是公訴人認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沒收及追徵程序徒增執行上之勞費不符比例,公訴人乃與被告就此部分達成不予聲請沒收之協商合意,是本院就此當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蕭妙如
法官江宜穎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地點被害人行為方式及所竊物品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備註1109年8月4日8時36分許。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 徐秋梅 住處門口。徐秋梅王文杰徒手竊取徐秋梅吊掛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上之粉紅色塑膠袋1袋(內有上衣2件、褲子1件、襪子1雙,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600元)得手。王文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粉紅色塑膠袋壹袋(內有上衣貳件、褲子壹件、襪子壹雙)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①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②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07號(109年度偵字第13665號)。2109年8月8日10時50分許。新竹縣○○鄉○○路0巷00號娃娃機店。 黃章企 王文杰持未扣案之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拔釘器1支,撬開店內之球魔方娃娃機臺取物口,竊取該機臺內之手錶1只(價值500元)得手。王文杰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錶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①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②偵查案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2號(109年度偵字第12056號)。3109年8月8日11時30分許。新竹縣○○鄉○○路000號自助洗衣店。 高志弘 王文杰持未扣案之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支,撬開店內賣水機臺投幣箱,竊取其內現金1,000元得手。王文杰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①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②偵查案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09號(109年度偵字第10572號)。4109年8月10日13時32分許。新竹縣○○鄉○○路0巷00號娃娃機店。黃章企王文杰持未扣案之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拔釘器1支,撬開店內之球魔方娃娃機臺取物口,竊取該機臺內之藍芽喇叭2個(價值共計1,000元)得手。王文杰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喇叭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①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②偵查案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2號(109年度偵字第12056號)。5109年8月10日23時55分許。新竹縣○○鄉○○街000號自助洗衣店。高志弘王文杰持未扣案之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支,撬開店內機臺投幣箱,竊取其內現金500元得手。王文杰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①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②偵查案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3號(109年度偵字第12923號)。6109年8月14日10時16分許。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娃娃機店。 劉家瑋 王文杰持未扣案之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支,撬開店內娃娃機臺投幣箱,竊取其內之現金5,000元得手。王文杰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①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②偵查案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08號(109年度偵字第9796號)。7109年8月15日4時5分許。新竹縣○○鄉○○路000號自助洗衣店。高志弘王文杰持未扣案之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鐵鎚1支,撬開店內賣水機臺投幣箱,竊取其內現金100元得手。王文杰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①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②偵查案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0號(109年度偵字第10575號)。8109年8月30日12時39分。新竹縣○○鄉○○路00號娃娃機店內倉庫。 徐嘉駿 王文杰徒手扳開損壞該店店內倉庫門板下方之通風口後,爬入該倉庫竊取其內之藍芽耳機5個(價值共計2,500元)得手。王文杰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藍芽耳機伍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①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②偵查案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1號(109年度偵字第10872號)。9109年9月1日14時58分。新竹縣湖口鄉鳳凰村福德祠。 徐本鑫 王文杰持未扣案之彎曲鐵線1條伸入該福德祠功德箱內,竊取其內現金2,300元而得手。王文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①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②偵查案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14號(109年度偵字第133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