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8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文杰選任辯護人李典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882、1121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侮辱公署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綽號:「 朱子 」)緣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稱竹東分局)分局長 江建忠 於在任期間,對竹東轄區內幫派經常活動處所頻繁規劃勤務執行臨檢及專案掃蕩,致其心生不滿,因故知悉竹東分局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分局長 異動 之派令等節,竟基於公然侮辱公署之犯意,利用該機會,於如附表「聯繫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分別與不知情之震溪龍獅民俗技藝團團長 許信揚 、祥興禮儀社負責人 卓家宇 、新竹旺樂軒陣頭負責人 黃五龍 聯繫並交付如附表「約定報酬」欄所示之報酬後,約定於110年9月15日13時30分許,在位於新竹縣○○鎮○○路0000號之「東霸禮儀社」前集合,由改裝佛祖車沿路播放佛曲,並於車頭LED燈字幕顯示「一路好走」字樣作為前導車,後方由黃五龍以一輛吉普車拖著擺放大鼓之長板車,組成蜈蚣陣頭,並於車頭掛有「恭喜升遷」「普天同慶」等字樣匾額,並跟隨載有由震溪龍獅民俗技藝團8人白獅團之兩輛不明車號車輛等共20餘人之陣頭車隊,沿途行經新竹縣竹東鎮水資路、北興路、興農街、東寧路、大同路至竹東分局正門廣場前,先由不詳人士開始燃放鞭炮、擊鼓,佛祖車行經竹東分局大門前,並停放在門前路旁,甲○○隨即下車於現場指揮蜈蚣陣頭繞行竹東分局前廣場1圈,並由白獅團成員穿上黑衣、白褲及黑鞋,在廣場前以喪禮習俗所使用,用以拜祭先人之白獅2隻表演舞獅,而竹東分局則於警局前以警車1輛與之對峙警戒,白獅表演結束後再由蜈蚣陣頭繞行1圈後眾人始散去,使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表達「讓你早日出殯」、「要把你送上山頭」及「掃除瘟神」等用意,顯足以貶損此代表執行警察公權力之公署地位及執法方針,以此等方式公然侮辱竹東分局。嗣經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開立之拘票拘提甲○○,並通知相關人士到案說明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甲○○所犯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署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附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8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9頁、第56頁),核與證人 巫展瑋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882號卷《下稱110偵10882卷》卷一第37至40頁、第223至224頁)、證人 謝嘉軒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882卷卷一第58至59頁)、證人 蕭柏恩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882卷卷一第66至69頁)、證人 徐祥原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882卷卷一第83至87頁)、證人許信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10偵10882卷卷一第93至100頁、第180至183頁)、證人黃五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10偵10882卷卷一第107至110頁、第112至115頁、第200至202頁)、證人卓家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10偵10882卷卷一第125至133頁、第159至161頁)、證人 彭永祥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882卷卷一第141至143頁)、證人 范國強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880卷卷二第137頁)、證人 莊文良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10880卷卷二第138至139頁)大致相符,並有被告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查獲扣案手機地點照片4張、現場蒐證照片29張、新聞畫面照片8張、證人巫展瑋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車隊行進路線監視器畫面示意圖1份、人車分析報告1份、被告所持用門號申登人資料、雙向通聯紀錄各1份、現場位置示意圖1份、佛祖車、白獅、蜈蚣陣相關網路搜尋資料各1份、被告所持用門號通聯對象分析資料1份(見110偵10882卷卷一第14至19頁、第21至35頁、第43至45頁、110偵10880卷卷二第67至88頁、第141頁、第159至172頁、第181至182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署罪。
(二)累犯之說明:
1、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經查,被告前於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交簡字第9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7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法應為累犯。
2、又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固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3、查被告經執行完畢之前案為公共危險案件,雖與本案妨害公務案件罪質不同,惟被告於前案執畢後至本案犯行間,業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51號判決拘役55日,於109年5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徵其未能因前案受刑事追訴處罰後產生警惕作用,於前案執畢後一再犯罪,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本院經審酌後認本案加重最低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被告之人身自由並未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前揭說明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本案發生前之108年5月30日已因妨害公務之侮辱公務員罪,經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51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竟猶仍不知警惕,僅因竹東分局分局長對轄區內幫派活動頻繁臨檢及掃蕩,心生不滿,即以前揭佛祖車隊、蜈蚣陣頭、舞白獅團之方式聚眾大張旗鼓繞行竹東市區街道直至竹東分局正門,並於竹東分局廣場前指揮上開陣頭成員以專用於喪禮祭拜之蜈蚣陣頭、白獅舞於竹東分局及代表竹東分局與其等對峙之警車前繞行表演,使不特定人均得以聞見,藉此對竹東分局表達不滿、鄙視、詛咒之意,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亦自承:我在案發當天,找了佛祖車、舞白獅團、蜈蚣陣之目的就是要讓他們難看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足徵其輕視並挑釁國家公權力之法敵對意識極深,法紀觀念顯有偏差,且已足以引起一般人民對於公署、其循以運作之制度可靠性或可信賴性受到減損或破壞,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終坦承犯行、願意面對錯誤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開卡車做土方,兼職禮儀公司、已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案發時與父母、妻子及未成年子女同住、經濟狀況尚可(見本院卷第5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造成公署威信受損之程度、竹東分局及檢察官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5頁、第57至5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一)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IPHONE手機(無SIM卡)1支(見110偵10882卷卷一第19頁),為被告所有,且供為聯絡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見本院110年度聲羈字第185號卷第17至18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
(二)至扣案之IPHONE6S手機(含SIM卡1張)1支(見110偵10882卷卷一第16頁),雖為被告所有,惟依卷內證據尚難認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亦非屬違禁物,自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行為人聯繫時間聯繫方式及內容約定報酬㈠許信揚(震溪龍獅民俗技藝團團長)110年9月13日某時許以臉書傳訊商談之方式,約定召集震溪龍獅民俗技藝團8人組成白獅陣,前往目的地竹東分局以白獅2隻表演舞獅及打鼓,並以布條展示「國泰民安」「風調雨順」等字樣。1萬5,000元㈡卓家宇(祥興禮儀社負責人)110年9月14日16時許以親赴新竹縣關西鎮某處所面談之方式,約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賓士改裝佛祖車擔任前導車,播放佛曲前往目的地竹東分局,並以LED字幕顯示「一路好走」等字樣。2,000元㈢黃五龍(新竹旺樂軒陣頭負責人)110年9月14日12時許以親赴新竹市受天宮內面談之方式,約定召集陣頭成員共12人,以一輛貨車拖著擺放大鼓之長板車及2輛摩托車組成蜈蚣陣,並跟隨佛祖車前往目的地竹東分局,並於吉普車頭掛有「恭喜升遷」「普天同慶」等字樣匾額。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