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叄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1月15日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526號),判處罰金(銀元)3千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貴志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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