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32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院97年度聲字第2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聲請人未據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賴以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