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85號再審原告丙○○再審被告甲○○
樓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96年度上易字第7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為限。該等事由,即為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其必備之程式,始無欠缺,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裁定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此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敘明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最高法院61年臺再字第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7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綜觀其再審起訴狀所載內容,均為兩造間之實體爭執,再審原告並未具體表明該確定判決有任何法定再審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顯難認其再審之訴為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