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0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下同)編號1、2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查受刑人所犯編號1之罪,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易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受刑人另犯編號2之罪,亦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於97年6月13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