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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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4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4日親自收受(囑託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94年度訴字第436號第一審判決,嗣不服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5月26日(按原屆滿日末日為97年5月24日,係星期六,故以97年5月26日代之)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