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科處罰金銀元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5日間,因犯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43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526號)諭知無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罰金銀元3,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