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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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林昌達 被告麗寶SMART學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民國104年3月29日麗寶SMART學苑104年度第九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關通過修訂麗寶SMART學苑規約及有關會議決議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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