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黃勤 和被告樺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之訴之聲明為:㈠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民國104年
5月5日所召集之104年度股東常會所作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之決議不成立且無效。㈡備位聲明:被告於104年5月5日所召集之104年度股東常會所作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之決議,應予撤銷。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其間具有選擇情形,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各該訴訟標的之價額均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