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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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時已自白犯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李蓓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