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聲請書就此誤載為十三日)凌晨三、四時許涉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三五四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三六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立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