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2月2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投交簡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該案件刑事判決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裁定准予受刑人減刑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