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翌誠具保人李舒庭上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舒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翌誠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李舒庭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07年2月23日訊問筆錄暨刑事報到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本院107年2月27日、同年3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刑事報到單、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7年3月16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70014776號函檢送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及被告、具保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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