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六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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