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八一號
原告丁○○
己○○辛○○庚○○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戊○○右四人訴訟丁○○代理人代理人甲○○被告乙○○
元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