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謝博武 被告 梁任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梁任騏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違章建物及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被告所有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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