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慶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俊銘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41,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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