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簡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玥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清明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