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簡字第4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陳天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
申請表、還款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