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蔣昭平
相 對 人  陳定璿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
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件原告於原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嗣於民國(下同
)99年7月21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94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99年度板簡字第903號判
決,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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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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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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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080元│(000000360000)3860=│
│││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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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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