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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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38號
原 告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訴訟代理人 翁瑋澤
被 告 林清坤 即佳興藥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營業所「高雄市○○區○○○路
○○○號14樓」,應更正為「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