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戴李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麒育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