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2月23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0年5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