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蔡燿全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羽誠 律師再審被告國立成功大學代表人 沈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之再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簡再字第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簡再字第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行「再審原告 蔡耀全 」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原告蔡燿全」。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法官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