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侯德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諾貝爾美食店 魏秀娥 │台銀大安分行│99年7月15日│5,800元│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