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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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富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正東 訴訟代理人 藍家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富鉅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99年7月31日│8,220元│FE0000000│││司許正東│山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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