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616號聲請人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錫源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所欲請求返還擔保金,係提存於何法院提存所?又其提存
案號為何?㈡相對人收受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如無,
是否有向本院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又其案號為何?㈢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若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聲請返還擔保金,請檢附相對人同意取回書及其印鑑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