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振常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被告吉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家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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