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6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被告 林雅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5,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