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0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啓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啓修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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