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6號原告 凃閑妹 訴訟代理人 楊艷凰 被告 郭月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應增列「訴訟代理人 楊豔凰 」;第一行「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位漏載訴訟代理人,及內容第一行所載「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均顯然有誤,然此文字誤載、缺漏,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文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