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00號原告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振常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被告吉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家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
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常務推廣及顧問服務合約書第5條第2款後段約定:「…雙方並同意如因本合約有關事項涉訟,應以『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