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DAUVANTRONG(中文姓名:斗文重,越南籍)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AUVANTRONG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DAUVANTRONG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於同日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360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惟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而未到案執行乙節,則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拘提未獲報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駐越南代表處113年4月16日函、送達證書及郵局遞送紀錄等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