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 鄭名珍 被告 顏惠珠
林玉崑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惠珠等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5142號案件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所載債權人即被告顏惠珠如附表1所示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299萬4,984元,以及債權人即被告林玉崑如附表2所示受分配金額合計15萬6,722元予以剔除。而系爭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除被告林玉崑外(即系爭分配表次序18),均已全額受償,是剔除被告顏惠珠、林玉崑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後,應發還債務人即原告,故原告主張因變更系爭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315萬1,706元(計算式:299萬4,984元+15萬6,722元=315萬1,706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萬1,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1】(金額:新臺幣)編號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分配金額1次序16299萬4,984元【附表2】(金額:新臺幣)編號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分配金額1次序172,408元2次序1815萬4,314元合計15萬6,7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