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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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7147號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告恒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卿
被告 徐東川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簡字第7147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上午10時21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1,565元,及被告恒聲有限公司
部分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被告徐東川部分自民國112
年3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3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900元,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1,565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影印機之租賃契約,被告徐東川為連帶
保證人,但被告違約,尚欠未給付租金新台幣12,000元,及
違約金新台幣114,00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雙方之契約書、
發票等為證,就租金部分,可以認定,但違約金部分,應予
酌減為新台幣49,565元,故依雙方租賃契約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並駁回超過准許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