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88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883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余啟豪

被告 徐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周怡伶

本件請求債權資料: 

編號

門號

租用帳號

申請日

原債權業者

1

0000000000

CUST-00000000000

民國107年3月31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

0000000000

CUST-00000000000

民國107年4月1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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