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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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李國豪 相對人 蔡政訓 相對人祥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金原 人相對人 陳嘉祥 相對人 陳許雪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訓、祥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金原、陳嘉祥、陳許雪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台端之聲請狀未簽名或蓋章。)
二、高雄市○○區○○段1283-2、1283-5、1283-9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不可用影本)
三、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抵押權人「鴻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蔡政訓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五、相對人蔡政訓、李金原、陳嘉祥、陳許雪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相對人祥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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