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遠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刑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遠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遠謀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
0年度聲字第12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踰越門窗或侵入住宅竊盜罪,犯罪手法相似,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9年7月至10月間,及前揭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踰越門窗竊盜│踰越門窗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5日│109年8月26日│109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473號│第30210號│第32452、3311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660號│109年度易字第2893號│109年度易字第302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660號│109年度易字第2893號│109年度易字第3021號││判決├────┼──────────┼──────────┼──────────┤││判決│109年12月29日│110年1月12日│110年1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53號│第1355號│第2954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2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731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23日│109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452、33115號│第3568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021號│110年度易字第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2月28日│110年1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021號│110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判決│110年1月26日│110年5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54號│第6590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2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7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