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