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世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李頲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世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簡世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猶不知警惕,於本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經警對之實施酒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42毫克之犯罪情節,輕忽公眾交通安全而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品行、智識程度(自陳專科畢業)與生活狀況(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33號被告簡世福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世福於民國109年1月3日18時許起至21時許止,在宜蘭縣礁溪鄉「北海岸海鮮餐廳」飲用啤酒3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自小客車上路,嗣經警於同日22時5分許,在宜蘭縣○○鎮○道0號頭城交流道北向29.7公里處實施攔檢,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世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黏貼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附卷可憑,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9日
檢察官李頲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張軒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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