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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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育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722號被告賴育慶犯竊盜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銀色外套1件、灰色長褲1件、黑色拖鞋1雙、銀色半罩安全帽1頂、黑色側背包
1個,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被告上開竊盜案件犯罪事實,係被告見被害人 賴家莉 所有現金新臺幣700元,置於新北市○○區○○路○○○號早餐店櫃臺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竊取該等現金得手,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依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所示,本件扣案之銀色外套1件、灰色長褲1件、黑色拖鞋1雙、銀色半罩安全帽1頂、黑色側背包1個,與被告該案之竊盜犯行,尚屬無涉,上開扣案物僅係被告案發時所著衣物,藉以供證人指認身分及與監視錄影畫面核對,縱屬被告所有,亦非該案被告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物,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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