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柯懿真 相對人崧興興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陳建興 相對人 陳建中
賴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三年度司裁全字第七九三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九十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九0一0七),准予變換為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3年度甲類第1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2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3年度司裁全字第793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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