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6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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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3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朝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朝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