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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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61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文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文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POLO商標上衣拾伍件及長褲拾伍件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