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送監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三十六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九月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七00三0四六一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