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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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5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