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791號抗告人乙○○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因97年度拍字第279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