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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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蕭迪哲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