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39號原告林○騫法定代理人陳○樺
林○義被告 劉湘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曉郁

更多裁判書